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我國與捷克完成簽署相互承認環保標章協議

:::
其他
96-03-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考處 ]

環保署日前委由環保標章執行單位(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主動與捷克環境標誌局(Czech Ecolabelling Agency, CEA,即該國環保標章之執行單位)連繫,確定其作業系統符合國際標準(ISO/ CNS 14024),並經多次協商後,於95年底雙方簽署完成相互承認協議。

捷克之環保標章全名為「環境友善產品與服務」標章,該制度之執行單位為捷克環境標誌局,該局於西元2004年起亦為歐盟花卉標章的執行單位。

簽訂相互承認協議,最重要之意義在於顯示各國對我國環保標章執行成效與能力之肯定,以我國與紐西蘭環保標章組織完成之首例示範伙伴(GENICES)而言,全球環保標章網路組織(GEN)於過程中曾派三位專家來台,並赴我國環保標章執行單位實地執行外部稽核,確認各項執行能力與相關作業標準,皆符合ISO/IEC 標準。

我國環保標章制度在國際間享有優良之聲譽,並且為推動國際多邊承認之領導者;我國與外國環保標章組織簽訂相互承認之過程,便提供良好機會以進行技術輸出,並增進我國與外國環保標章組織之實質關係。藉由簽署此次相互承認協議之機會,一方面協助捷克環境標誌局依據全球環保標章網路組織(GEN)要求,以英文撰寫該國環保標章計畫簡介,並協助其完成完整之環保標章執行系統文件,於西元2007年向GEN提出驗證申請;另則相互承認對方之計畫為公開透明並具有公信力,授權對方於其境內受理廠商申請對方之標章,代行文件審查等工作。對於廠商而言,至少可降低文件翻譯費用及申請作業時程。

就實際經濟面而言,由於相互承認協議中准許簽約雙方互替對方執行環保標章相關之查核工作,甚至可做為對方標章於本國之申請窗口,在各類產品跨國銷售頻繁的現況下,我國廠商可於國內完成外國環保標章要求之驗證作業,可大幅降低我國產品申請外國環保標章之成本,協助我國廠商開拓市場。

自民國87年以來,環境與發展基金會代表環保署陸續與九個其他國家環保標章執行單位簽署相互承認協議,包括美、加、日、韓、泰、紐、澳、烏克蘭及捷克等國。這些國家亦紛紛尋求彼此間,甚至與其他非GEN會員(如中國)之相互承認,可知此項工作已蔚為潮流趨勢,未來持續擴展為多邊承認已指日可待。

與其他國家環保標章執行單位簽署相互承認協議是紮根的工作,一來可以展現我國環保標章制度之公信力與嚴謹度,二來藉此建立更密切之夥伴關係以彼此切磋。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