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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定課費再擴大 申報簡化又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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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
113-12-16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為​擴大責任業者查定課費適用對象,環境部修正發布「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自114年起,放寬責任業者查定課費條件,並將查定課費免徵金額由新臺幣100元調整至1,200元,預估此次修正,平均每年再增加7,000家次符合查定課費,免徵金額每年再增加5,000家次業者受惠。

109年實施責任業者查定課費以來,滿意度超過85%,因此,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進一步放寬查定課費各項條件,包含全年應繳金額低於新臺幣10萬元由連續4年改為連續2年、經主管機關查核期間由近4年改為近5年,且刪除2年未採用須等待3年之規定,未來只要符合資格就通知。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表示,查定課費制度是針對全年應繳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責任業者,不用申請,主動提供應申報繳費量(查定量),責任業者按一鍵即可完成申報,達到省時、省力、省錢。本次為讓更多責任業者受惠,將擴大查定課費適用範圍、提高其免徵金額,以鼓勵符合資格者踴躍採用查定課費制度。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公告列管之容器及物品(汽機車、鉛蓄電池、輪胎、電子電器、資訊物品、乾電池及照明光源等)計有14大類38項,其製造或進口者,應依同法第16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登記、每單月30日申報營業(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予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作為回收清除處理公告列管之容器及物品使用。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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