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43條規定,配合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業於109年1月22日會銜交通部修正發布。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本草案除配合未來新增關注化學物質,將相關規定酌修外,並修正本辦法應變車輛之統稱、簡稱、車身顏色識別,並調整本辦法相關條次,以及參採實務執行上之精進作法等,酌修若干規定。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公告日起3日後至環保主管法規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以及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