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環保署修正發布「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
土壤及地下水
102-12-1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

環保署自90年11月發布實施以來,對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之列管項目並未進行實質修正,近年由於國內產業環境改變所產生之污染物趨於多元,及具有潛在健康風險之虞,且因應國際趨勢及考量國內產業發展及實務需求,環保署即針對現行列管項目及法令執行實務問題,予以檢討修正。

環保署指出,本次「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修正草案於本(102)年2月21日進行預告程序,並辦理草案公聽及研商會,聽

取各界意見,以使本標準更為周延並符實際,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管制項目如下:(1)新增列管項目包含銦、鉬、1,1,1-三氯乙烷、甲基第三丁基醚等10項。(2)鑑於原污染管制項目「總酚」無法區分自然物質或危害性人為化學品,故刪除總酚,另增訂五氯酚、2,4,5-三氯酚及2,4,6-三氯酚為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列管項目。(3)為加強柴油以外油品污染管制,修訂「柴油總碳氫化合物」管制項目,改以「總石油碳氫化合物」進行總濃度管制。(4)參考國內外地下水及飲用水相關標準,修正「鉛」之第一類管制值為0.010 mg/L,第二類管制值為0.10 mg/L。

二、考慮地下水砷受區域環境背景因素影響,新增附件「地下水背景砷濃度潛勢範圍及來源判定流程」,作為非因外來污染判定參考依據。

三、污染管制項目分類及項目眾多,其運作、使用或產生場所有異,新增條文說明各級主管機關應評估及選擇適用之檢測項目,彈性調整檢測項目與調查範圍,以有效利用監測資源。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草案能更加符合法令實務執行與推動,並強化地下水污染預警及管理制度,除可持續建置臺灣地下水背景水質資料,亦可達到保護民眾用水安全之目標。本次修正條文自103年1月1日施行,詳細條文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查詢。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