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六月四日)日審查三讀通過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案,資源的回收再利用,即將脫離廢棄物管理的範疇,作有別於末端管制的調整。資源回收再利用是愛惜自然資源,減輕環境負荷,建立資源永續利用的重要工作,亦為邁入已開發國家的重要指標之一,必須從設計、製造、銷售至使用、棄置各階段均考慮回收再生的可行性,而非僅由末端回收可竟全功。這個法案的通過,將引導業者,設計、生產易於回收再利用的產品及使用再生資源作為原料,從源頭落實減量及執行資源回收再利用工作,建立資源永續循環利用的社會。
環保署表示:我國地狹人稠,減少自然資源的使用及回收再利用的觀念仍待持續推動。目前用廢棄物清理法訂定的規定及管理體系來推動資源回收再利用,因為受到法源以及管理體系的限制,使得資源回收再利用的工作仍然侷限在末端管制方面,無法達到全面推動資源永續利用的目標。為了減少自然資源的消耗及促進有用物質的回收再利用,該署自民國八十四年即開始草擬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草案,歷經了六年,終於在九十年六月送到行政院審查,行政院並在同年九月完成審查,送交立法院審議,雖然通過了環衛委員會審查以及黨政協商程序,但因為立法院第四會期委員任期屆滿,因此未能在今年年初完成三讀。由於本法案為去年召開的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的決議事項,所以被優先列入審查的法案,而且因為有利於國內再生產業的發展,因而亦獲得現任立法委員的支持,得以在現在順利的完成立法。
我國廢棄物管理區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前者為一般民眾所排出,後者為事業機構所排出。據環保署表示,目前從一般廢棄物中回收的可用資源,在民國九十年已達一○五萬公噸,而在該署要求地方政府實施強制垃圾分類收集的制度下,未來回收量將持續逐年增加;另外,事業廢棄物中採取回收再利用者,每年亦超過一千一百萬公噸,兩者合計每年將近二千二百多萬公噸的廢棄物應該回收再利用,所以亟待本法案完成立法,用專法來管理及鼓勵資源回收利用,才能達成資源永續利用的目標。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所規範的再生資源,是指失去原效用的物質,具回收再利用技術及經濟可行性,而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經公告的再生資源,即脫離廢棄物清理法的規範。現在依廢棄物管理體系下,每年將近二千二百多萬公噸的廢棄物,未來若進入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的管理體系,一旦少了廢棄物的管制方式,將更能活絡回收再利用市場。
這個法案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源頭管理及再利用兩部分,在源頭管理措施中,對於指定的特定事業,要求其於研發、設計、製造、生產、銷售或工程施工時,使用易於分解、拆解或回收再利用的材質、規格或設計,回收及使用再生資源,於產品標示材質、分類回收標誌,及限制指定產品的包裝空間比例、層數、使用材質、種類及數目等等。而對於原效用減失的物質,則運用管制及獎勵雙重措施,促進其進行再利用。
環保署強調,為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的發展,在輔導及獎勵措施方面,本法案除了針對有用物質的再利用,作相對於廢棄物清理法管制措施放寬及罰則減輕之規定以外,另一方面,針對再生資源及再生產品的通路,將利用訂定再生資源及再生產品的國家標準,來獲得大眾對於再生產品品質的認同,並透過政府機關、學校、軍事機關的優先採購等措施,加強再生資源及再生產品市場通路,同時也獎勵技術開發及實際再利用績優者,藉此來提昇業者的投資意願,拓展再生資源及再生產品的市場價值。另為扶植國內資源再生產業,創造就業機會,現正推動設置環保科技園區,該專用區設立的法源依據並已納入本法案中,將可更順利推動,達成資源永續利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