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具備多元效益,環境部鼓勵各界參與植樹造林活動,除了得以增加的碳匯依環境部審定的減量方法執行,申請取得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之外,也須著重在其多元功能及生態意義加強推動。
造林可以淨化空氣、水土保持、提供遮蔭、提升生物多樣性之外,林木的呼吸作用蒸散水氣可以調節溫度、還可以吸收二氧化碳轉化為林木本體,達到增加碳匯的效果,具備多元的環境、生態、經濟效益,是各界共識,因此我國已有相關規定及措施,據以推動森林資源保育及造林工作。
其中就其增匯效益,我國也納入「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機制」,就人為經營的造林增匯活動以核發「減量額度」(坊間稱碳權)作為誘因,鼓勵事業參與造林。就此環境部已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訂定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事業應依該部審定的減量方法規劃及執行減量措施,才能申請核發「減量額度」,且該部業已審定公開首批143項減量方法,其中有1項本土及4項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減量方法適用於造林。另該部也受理新的減量方法審定申請,目前已有3項與林木碳匯相關減量方法提出,該部已辦理公眾意見蒐集,後續將進入審查程序,各界可隨時留意該部網站資訊關切進展。
環境部強調,造林後林木生長可以增加碳匯,本就有助於我國2050淨零目標,近來國內各界高度關切造林植林取得「減量額度」,部分事項有誤導大眾之虞,該部說明如下:
一、事業不得宣稱參與活動可以取得碳權:要以造林增加的碳匯取得減量額度,執行者應依審定公開的減量方法執行自願減量專案,經註冊審查、持續執行數年並監測,才能依監測得到的實際增匯量提出申請,由環境部審查核發減量額度。事業若主辦節能減碳相關活動,不得宣稱參與者可以取得碳權誤導民眾參與!
二、碳匯開發非一蹴可幾,氣候法未認可任何碳匯開發師、碳權交易師、管理師:目前市面上出現許多減碳或碳淨零相關學院、課程,宣稱上完課可以成為碳權交易師、碳匯開發師、碳交易管理師等,但碳匯開發需要規劃合理的造林方式、撫育措施,並就造林範圍設定合理的監測樣區、頻率及方法等,經過持續數年投入資金及人力確實執行,並非坊間所謂「開發師」、「管理師」可獨立執行,民眾切勿被誇大不實且引人錯誤之宣傳資料矇騙。
三、核發減量額度必須具備外加性確保實質減量:減量額度是供事業用來抵減其必要的減量,須具備外加性是國際一致認同的基本原則,為此環境部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議會進行審查,以免不當核發額度影響我國淨零目標。林木生長可固碳本就有助於國家增加碳匯,若要以增加的碳匯取得減量額度則必須是人為經營的造林增匯活動,證明是經過努力以符合自願減量機制的外加性要求。
環境部也呼籲,有鑑於造林植林的增匯效益,我國已將「增加森林面積」、「強化森林經營管理」及「提高國產材利用」納為2050淨零排放中「自然碳匯」下針對森林部分的三大重點推動策略。碳匯並不直接等同於減量額度,減量額度也並非自然碳匯的唯一價值,我國將著重在自然碳匯的多元功能及生態意義,透過多元措施及誘因機制推動自然碳匯增匯工作,創造淨零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