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導興達電廠與林口電廠排污開罰標準不同,環保署特此說明,事實上,這是因為該二廠設置時間不同,不同世代的電廠有技術水準差異及有無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所導致。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民國83年立法,因此,往後大型發電廠設立前皆需進行環評程序,興達電廠各機組71年至75年間即完成機組併聯發電,並未執行環評;而林口電廠各機組則是於105年至108年間完成機組併聯發電,環評審查時即已要求更高防制效率、符合更低的排放濃度。所以,新舊電廠所要求的排放差異源自不同世代技術水準與當時所適用的法規要求。
環保署強調,即使興達電廠早於71年設置,但環保署於103年12月1日修正發布與國際管制相當之「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下稱電力業標準),已規範全國各電廠(包括興達電廠)都一體適用,除此之外,環保署對服役年份較長的電廠管理並沒有打折,為加速改善空氣品質不良情形,環保署於109年7月10日訂定發布「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再度要求興達電廠既有機組需進一步改善至加嚴後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降低排放量。另外,經過持續努力,興達電廠第1、2 號燃煤機組,預計於112 年除役, 3、4號燃煤機組113年底轉備用機組,並分別在114及115年除役。
環保署極為重視空污改善工作,對於污染源排放的管制不曾懈怠,無論是排放標準與管理策略皆有與時俱進的檢討,環保署將持續檢討精進各項管制法規,並與地方主管機關攜手加速推動各項空污減排作為,以達成維護空氣品質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