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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訂定「碳封存場址之開發,屬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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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4-09-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碳封存為國際減碳技術選項之一,考量碳封存可能有洩漏、地質安全、地下水…等環境影響,宜於開發前先充分評估,並有適當之因應措施,以預防或減輕開發產生之不良影響,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預告規定碳封存場址之開發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之相關資料如附件,並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社會各界踴躍提供修正意見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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