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條第3項規定空氣品質標準至少每4年檢討一次,並配合空氣品質標準研議修正,併同檢討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條第2項規定,防制區劃分為三級,一級防制區指的是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二級防制區是指一級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三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外,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依據空氣品質標準修正草案檢視現行各防制區之結果,懸浮微粒(PM10)防制區,彰化縣將由二級改列為三級;細懸浮微粒(PM2.5)防制區,宜蘭縣及花蓮縣將由三級改列為二級;臭氧(O3)防制區,高雄市及屏東縣將由三級改列為二級。
整體而言,依據本次修正之防制區劃定結果,在細懸浮微粒部分,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等3縣市為二級防制區外,餘縣市仍維持三級防制區,將持續加強細懸浮微粒及其前驅物種之污染減量各項作為推動及執行,以期減量成效可逐期呈現;另懸浮微粒部分,因本次空氣品質標準(草案)已加嚴其日平均值標準為100µg/m3、年平均值嚴為50µg/m3,致全國仍有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為三級防制區,未來,將強化道路揚塵、露天燃燒及營建施工等來源之防制作為,以達到維護空氣品質,保護民眾健康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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