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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費徵收時間未定,將俟立法院預算審查通過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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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97-07-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環保署表示,水污費徵收係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為水污法明文規定需辦理事項。該署自民國95年起,每年即依法編列水污染防治基金預算送立法院審查,惟連續3年皆遭立法院刪成1千元,而未開徵。環保署表示,98年預算亦依法編列6千萬元,將持續與立法院溝通,徵收時間將俟立法院預算審查通過始徵收。環保署每年向立法院爭取,並非起因於兌現馬總統執政後興建污水下水道的政策宣示。

環保署說明,未來水污費確定徵收後,將依據立法院先前決議,先向事業及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徵收,徵收第4年起,再向家戶及公共下水道系統徵收。初期為減輕業者負擔,將採分年打折方式徵收,開徵第1年打5折徵收,第2年打6折,至第6年時始全額徵收。環保署指出,由於水污費的繳費金額係依據排放的污染量計費,污染排放量越少,需繳的費用越少,如此可以促使污染減量。該署預估開徵第一年,八成業者年繳金額在1萬元以下。

至於家戶水污費部分,已接管下水道的家戶由於已繳下水道使用費,該署僅針對未接管下水道的家戶徵收水污費,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預估每戶每年年繳約1千元。

另徵收所得經費將專款專用於水污染防治工作,以加速水體水質改善。徵收的水污費,將依水污法第11條法定用途,優先用於地面水體整治、河川沿岸生態工法改善工程操作維護,以及輔導事業進行廢水處理改善、水污染防治技術研發等,以加速提昇河川水體水質改善。此外,亦將部分經費挹注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農委會、內政部做為工廠、養豬場污染改善輔導及公共下水道建設營運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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