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已完成研訂「機器腳踏車冷車行車型態排氣污染測試方法及程序」修正草案,並於101年11月23日辦理預告作業,除將名稱修正為「機器腳踏車廢氣污染測試方法及程序」外,另已將部分不符合現階段需求之規定進行修正,修正重點包括燃料箱重量計算方式、車輛速度量測精確度及試驗用油規範等改採與歐盟法規一致;及新增符合歐盟污染排放測試法規之規定,如替代清潔燃料及混合燃料車輛與複合動力電動車之測試用油規定、複合動力電動車之相關測試規定、動力計阻力設定、手動阻風門使用規定及具怠速熄火(idling stop)功能車輛之除外條款等規定。修正草案內容詳載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
我國機器腳踏車第五期排放標準已於民國9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國內製造廠及進口業者皆依現行「機器腳踏車冷車行車型態排氣污染測試方法及程序」規定,於國內經認證之法規實驗室進行排氣污染認證測試。環保署為促進國內機車產業技術提升及與世界同步發展,修正前揭測試方法及程序,藉此與國際車輛排氣法規趨勢做調和,以淘汰過時及新增符合歐盟污染排放法規之測試程序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