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新聞報載,網友檢舉行進間車輛有亂丟垃圾情形,經高雄市環保局回覆案件「不受理」一案。環保署說明如下:
本署97年3月5日以環署廢字第0970017190號函釋:「車輛駕駛人亂丟煙蒂違反廢清法27條規定,經環保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於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理論及經驗法則,倘判斷違規車輛所有人係污染行為人,則得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因此環保機關仍須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善盡調查責任,於全案斟酌全部陳述、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據論理與經驗法則,倘判斷違規車輛所有人係污染行為人,則得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如車主否認則應提出說明其非行為人的相關證明供環保機關調查。並無網友所稱從副駕駛座亂丟廢棄物免罰可能。
環保署將請地方環保局依照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