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配合資源永續利用及「零廢棄」趨勢,於報行政院核定「一般廢棄物資源循環推動計畫(96—101年)」中擬訂「垃圾零廢棄推動相關工作」,包括環保設施復育、垃圾移除再生利用、倉儲式資源再生廠及滲出水區域集中處理廠建設管理、廢棄物調度及設施機具建設購置改善、垃圾委託民間清理、資源物分類回收再利用等7項工作重點,據以協助地方辦理環保設施改善、封閉、復育及再利用計畫,改善垃圾場之環境衛生,推動垃圾零廢棄工作。
環保署表示,為使院核定計畫得如期完成並督促地方環保機關得順利推展『垃圾零廢棄工作』,於今年3月30日即已邀集縣市環保局召開「『推動垃圾零廢棄計畫』垃圾處理設施經費補助原則」會議,並函送會議紀錄至各與會單位遵循辦理,惟案經近半年來各環保單位甚少續提報計畫需求。經訪查後了解,除部分地方政府已知本案自96年度起須負擔配合款,但因地方財政因素,致未提報計畫需求外;或有部分地方雖可負擔配合款,卻不瞭解計畫內容及申請補助程序,致未能獲得該署核定補助。
環保署指出,有關「推動垃圾零廢棄工作」補助原則,除「倉儲式資源再生廠」因係屬新推動之鄰避性質環保設施工程,所處理為焚化灰渣,易引起地方疑慮,為鼓勵地方政府協助並排除地方杯葛與障礙,全力執行補助計畫,由中央全額補助外,其他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地方政府財政等級編列補助並逐年遞減5﹪辦理;96年度第1級65﹪、第2級70﹪、第3級75﹪。而且各計畫補助款,均以納入縣、市政府之預算辦理。
環保署再次籲請地方妥為因應,地方政府應就「一般廢棄物資源循環推動計畫」之垃圾零廢棄推動相關工作有關環保設施復育等7項工作重點,審慎評析地方轄內環保設施等實際需求爭取中央補助協處;且地方政府向環保署申請各項計畫補助經費時,需提列已先自籌編列配合款,以利該署行政作業及早補助地方執行,加速推動垃圾零廢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