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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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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4-11-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為因應我國機車第6期排放標準正式實施,預告修正「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環保署表示,考量國內現階段管制需求與國際車輛排氣法規調和趨勢,為促進國內機車產業與世界技術同步發展並保護國內空氣品質,並配合我國機車第6期排放標準將於1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定須配備車上診斷系統(OBD),及依「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之規定,生產或進口一定比率引擎族之停等零污染排放車輛等,爰擬具「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修正草案,同時針對名稱與部分已不符合現階段需求之條文一併檢討調整。

相關資料詳細內容可參閱環保署新聞區之可下載附加檔案(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行上網參閱。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預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tsaicchiu@epa.gov.tw)。後續將辦理修正草案公聽會及研商會,聽取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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