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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捐)助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 體驗寶島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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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102-02-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為鼓勵經環保署認證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環保署已訂定「102年補(捐)助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計畫」,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可於102年2月28日前,提出計畫申請補(捐)助,最高可補助新臺幣50萬元。

經環保署認證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可於102年2月28日前(以環保署收文日為準)至環保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首頁(http://eeis.epa.gov.tw),點選「環境教育補助計畫及成果申請」填妥計畫申請資料、並上傳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計畫書後,公文函送計畫申請表、計畫書及核發認證之證明文件(如屬民間團體須再檢附蓋有印信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提出申請補助辦理各項環境教育所需費用,每案最高補(捐)助新臺幣50萬元。而接受環保署補(捐)助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其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應給予參與者優待,優待期間須涵蓋活動執行期間,並載明於補(捐)助案申請計畫書。

本補(捐)助計畫,可至環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epa.gov.tw/訊息集錦)或環保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下載專區/環境教育基金補助計畫申請(http://eeis.epa.gov.tw/front/DlZone.aspx)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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