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昨日(3/14)召開第328次環評委員會審查「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1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變更審查結論」案,經與會委員不記名投票表決,案一「審核修正通過」與案二的「變更部分重辦環評」以8:8平手後,擔任會議主席的本署副署長詹順貴投下最後一票,9:8以「審核修正通過」定案。決議並要求經濟部對外公開說明西元2025年我國能源占比燃氣50%、燃煤30%及再生能源20%目標之逐年配比,並在前述能源配比路徑下整體考量本案之定位與開發必要性。
依據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已通過環評之開發案涉及內容變更時,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按其變更內容與原通過方案相較之強度與方向,分別以備查或變更內容對照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等方式進行審查。
深澳電廠一案即屬環保署95年審查通過「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後續變更。基於現行法規制度設計之原意,本案變更後開發規模調降、明顯提升環保處理效率,降低整體污染排放總量、且未涉原規劃之保護區、綠帶緩衝區等變更,因此變更後並未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造成加重之影響,較之原方案不致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副署長詹順貴確認本案並不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各款所列變更部分應重辦環評的條件,因而做出支持審核修正通過之判斷﹝本案開發單位台電公司計劃調整之項目,與所影響污染物排放濃度及總量如附表﹞。
至於社會質疑六輕4.6、4.8、4.9環差能夠合併重辦環評,何以深澳電廠不行,環保署再次強調,深澳與原案相較影響減輕;與六輕四期的環差變更相較原案是擴增製程產能,增加對當地環境的負面影響,認定對環境有加重影響之虞,在個案事實與法規適用上有根本的不同。
惟現行「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制度缺乏廢止原環評結論之授權,導致長時間未開發完成的老舊環評個案無法以現況與現行政策重新進行公平審查、缺乏退場機制之問題,環保署已在去年9月20日預告的《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中,以修正條文第24條、第30條新增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變更或廢止原審查結論處理,並在修正條文第31條新增針對開發行為於審查結論逾一定期間未開發時,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失效之要件,以圖解決此類環評制度限制造成的沉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