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加強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的管理,於96年7月26日公告修正「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以經篩分、篩選等前處理後的底渣再利用產品,分類型訂定品質標準,限定各類型再利用產品的用途,規定再利用機構應申報產量、流向,並實施確保環境安全之三級管理制度,以控管底渣品質,以使焚化底渣再利用能達環境無害及工程應用的雙重目標,妥善規範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的再利用。
環保署表示,焚化底渣所含重金屬極少,這些底渣經過磁選、篩分等處理程序後,除可獲得鐵金屬、非鐵金屬等有價物質外,篩選後的再利用產品,即可作為工程級配用料、磚品添加料、瀝青混凝土添加料、無筋混凝土添加料等用途。國內外相關研究亦顯示,這些材料可作為道路底層基層、製磚、水泥替代料等用途,先進國家早已廣泛作為路基、覆土、堤防等材料,以歐洲國家為例,底渣再利用率平均達六成,丹麥及荷蘭更高達九成。爲推動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的再利用工作,環保署已於91年10月11日、92年6月12日,修正公告「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自92年起至95年12月底,底渣再利用量已達84萬公噸以上,已將底渣應用於道路管溝回填料、瀝青混凝土等用途。
為使焚化底渣再利用時,更能達環境安全及工程品質,環保署參考先進國家廢棄物再利用分級管理制度,並將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之三級品管制度納入修訂,並辦理公聽及研商會議,參酌各界反映意見後完成修正該公告,藉以妥善規範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的再利用工作。
該署表示,本次修正公告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係將經篩分、篩選等前處理後的底渣再利用產品分成第一類型、第二類型、第三類型,並且訂定各類型的品質標準及再利用用途,規定再利用機構應於再利用前,至少每500公噸進行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氯離子含量及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之檢測,符合各類型的再利用產品的品質標準後,依規定的用途進行再利用,同時規定再利用機構應實施第一級自主品質管制系統、縣市政府應實施第二級品質保證系統、環保署應實施第三級品質查核系統之三級管理制度,以確保底渣再利用產品品質,避免再利用時對環境造成危害,另對於底渣再利用後的管制,亦規定再利用機構應進行書面及網路申報產量、流向並且紀錄,以使環保機關明確掌握底渣再利用詳細情形。
環保署表示,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修正公告已詳載於該署網頁(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自行上網查閱。該署也呼籲,再利用機構及使用單位應依該管理方式相關規定進行再利用,環保機關亦會進行監督及查核工作,以有效管理焚化底渣的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