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膠帶製造業約70家,每年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VOCs)達29,500公噸,佔固定污染源VOCs總排放量高達9%。該行業之所以排放大量VOCs,主要因製程使用之溶劑、黏著劑或離型劑等原物料多含有揮發性有機物(VOCs),在進行混拌、塗佈及烘乾作業時,排放至大氣中所致;因為該些VOCs主要成分包括乙酸乙酯、甲苯、正庚烷、丁酮及丁醇等,長期暴露會導致肝臟受損、中樞神經抑制、神經損害甚至腦部的永久傷害;而甲苯及丁醇之臭氧最大增量反應性(MIR)值為2.7,屬臭氧生成潛勢大之物種;該行業對環境污染的影響實在不容忽視,環保署乃訂定標準予以管制。
鑑於該行業規模差異極大,約4成之廠家即已含括99%排放量,環保署乃優先管制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使用50公噸以上之業者;管制重點包括製程廢氣收集、防制設備處理效率、物料使用紀錄及排放量申報、排放管道監檢測作業等。
關於業者反映該標準要求防制設施之處理效率應達90%,並針對規模較大者,同時要求VOCs之排放不得大於3.8公斤/小時,較歐美標準嚴格,也比半導體及光電產業嚴格部分,環保署表示,歐盟對於膠帶業之管制,溶劑年使用量5公噸以上者即納管,且排放管道標準為50mg C/m3;美國關於膠帶製程廢氣,要求處理效率應達90%,且膠帶製程排放廢氣所含之甲苯,屬美國環保署公告列管之有害空氣污染物,美國亦規定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標準為3.8公斤/小時。該署考量我國環境負荷大且常見工廠與住宅比鄰情形,要求新設製程及全廠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許可使用量達400公噸以上的膠帶製造業者,其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應同時達90%且不得大於3.8公斤/小時,應屬合理之管制。該署並進一步表示,該標準早於去(97)年3月17日公布,並給予業者改善的緩衝期,且依研擬該標準過程收集之資料顯示,當時可符合本標準之業者,已高達70%,呼籲部分尚未符合標準之業者,應儘速改善。另外,半導體製造業及光電產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僅分別佔全國VOCs排放量約為0.1%及0.37%,遠低於膠帶業,且膠帶製程廢氣成分較為單純,管制成本效益不同,不宜作比較。
對於膠帶業者表示目前已積極研發水性膠帶產品,其製造過程可大幅降低有機溶劑使用量,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環保署表示此為正確之方向,並歡迎業者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