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2年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之授權,訂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該辦法明定業者申報排放量得自行選用排放量估算方式,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主要考量本辦法所規範之公私場所應申報物種與排放量計算方式,與現行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不同,導致業者申報相同空氣污染物會有結果不一致之情形,造成民眾及主管機關困擾。為使排放量申報結果與空污費申報結果一致,本次修正重點爰以增列排放量應申報物種、調整排放量推估方式、順序及作業方式因應,以降低主管機關與業者爭議,據以落實空氣汚染物排放量申報制度。
環保署表示,本辦法自發布日起實施,意即業者於本(102)年第1季申報固定污染源排放量時即適用之。希望透過本辦法修正,統一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資訊,減少民眾及主管機關困擾。相關詳細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最新環保法規」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