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環保署公告需提供土壤污染檢測的指定事業類別將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正式實施

:::
其他
93-11-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指定公告十八類事業,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於土地移轉時或設立、停業、歇業前均應提供用地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指定公告事業於土地移轉時提供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是為確認土地讓受當時之土壤狀態,使土地讓受雙方知悉是否存有污染,釐清雙方責任歸屬,以避免土地交易後有污染時產生糾紛。另外,於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檢具用地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目的是確認業者設立之初及關廠時之土地狀況是否已有污染,釐清污染行為人之責任。

十八類業別係指:廠房、其他附屬設施所在之土地及空地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之皮革及毛皮整製業、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人造纖維製造業、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合成橡膠製造業、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石油煉製業、塑膠皮、板、管材製造業、塑膠皮製品製造業、鋼鐵冶鍊業、金屬表面處理業、半導體製造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電池製造業;而電力供應業、加油站業及廢棄物處理業則不論廠房面積大小皆屬指定公告之業別。

環保署曾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分別公告「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應檢具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之事業」及「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之事業」在案,惟公告後各界意見甚多,包括當時實施日期急迫、公告業別範圍過大、調查檢測方式不明確及檢測機構不足等問題,經環保署審慎考量後,業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將原公告之實施日期修正為另行訂定,並就相關執行疑義進行研議。經過近一年半審慎研議,及多次公聽、研商會議後,已屆成熟之公告時機。

環保署表示,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指定公告之十八類事業,於土地移轉時或設立、停業、 歇業前應提供用地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之業務,預計於明(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正式實施,環保署為加強國內各界對於土壤污染之觀念,最近將於全國北、中、南區,共辦理四場次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實務講習會,期藉由講習會之舉行,使各指定公告事業及相關單位瞭解相關規定事項,歡迎踴躍報名參加(講習會相關資料請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ww2.epa.gov.tw/SoilGW/index.asp查詢),如有相關疑義請洽環保署基管會承辦人員劉小姐(電話:02-23832389分機842)。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