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條第3項規定,於84年6月30日訂定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嗣因應實際需要分別於84年8月23日、88年10月20日、91年3月13日及96年12月13日修正部分條文。
環保署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未來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整併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並考量土地管理、國民健康等,常為現在環境影響評估討論課題,因此將原擔任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環評委員會)委員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修正為內政部次長、衛生福利部次長,以接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工作。
此外,環保署依現行環評委員會作業情形,修正部分條文,以符合實際審查現況,其修正重點包括:為提升審查效率,簡化「變更內容對照表」之審查作業,使環評委員會之審查能更專注於重大或複雜之案件;明確規定機關委員得代理出席及表決,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於列席人員離席後迴避討論及表決;另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6月24日局給字第0930062864號函略以,各機關兼任委員如合於「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或「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之支給要件,即可逕依相關規定支給,為免爭議及誤解,各機關爾後訂定或修訂組織法規時,有關兼職人員兼職酬勞之條文,請統一訂定為「‥‥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環保署表示,上開組織規程業依法提報行政院核定,後續環評委員會將依規定運作,並期待增加土地管理、國民健康之主管機關委員後,未來該會審查能更加周全。
附件:
一、 103年○月○日發布令影本
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