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環保署於108年4月12日完成第1階段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後,為持續提升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數據品質,強化相關查核與防弊管制措施,擴大監測管制項目,落實全時監測管理制度與整體管制一致性,透過歷年主管機關查核經驗、執行發現問題與測試比對作業,持續進行檢討修正作業,於108年10月15日進行第2階段預告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升數據準確度及強化監測系統之查核防弊管制措施,新增監測設施之數據採擷與處理系統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審查機構完成審查測試程序,同時新增監測設施訊號平行比對測試程序。
二、落實全時監測管理制度,分階段提升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至95%以上,俾利完整掌握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
三、提升監測數據之解析,新增傳輸每分鐘原始數據之規定、15分鐘監測數據紀錄值之計算原則及無效數據、遺失數據等替代計算之規定。
四、為掌握每筆監測數據之固定污染源與監測設施操作狀態,擴增起火、停車、歲修、停工與維護等狀態碼,以及註記優先順序與應檢附證明文件之相關規定,俾利主管機關查證。
五、配合擴大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制對象之措施,新增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規定,俾利公私場所依循執行監測作業,落實管制一致性。
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設置目的係為提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監控量能,即時掌握排放管道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同時以利公私場所及時應變與排除空污防制設備之異常情形,避免衍生後續製程失控,致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發生。環保署已公告第1批至第4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計納管全國112家公私場所及314根次排放管道,經評估本次修正涉及監測設施與連線設施之汰換、更新與調整,故給予1年至2年緩衝時間供公私場所配合因應,俾使整體監測管制作業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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