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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澄清報載「郝署長 您錯得太離譜」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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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工程處 ]

有關報載「郝署長 您錯得太離譜」,其內容部分數據引用解釋似有誤解,環保署特澄清說明如后:

一、本署推動的大型垃圾焚化廠興建計畫:係依據行政院八十年核定之「台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二十一廠,設計處理量二一、九○○公噸/日)及行政院八十五年核定之「鼓勵公民營機構(BOO/BOT)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執行,BOO/BOT經檢討修正為十一廠,日處理量五、五五○公噸;八十五年核定之方案中「其計畫目標四,明訂本方案所興建之垃圾焚化廠以處理一般廢棄物(家戶垃圾)為主,若有餘裕量並可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合先敘明。

二、目前大型垃圾焚化廠興建計畫之執行情形如下:公有廠部分已完工營運十八座,三座正施工中;BOO/BOT部分由縣市政府主辦,已完工營運一座,二座施工中,三座已決標,四座已完成公告,一座備標中。前述興建中十三座廠,其中十座位於尚無大型焚化處理設施之縣市,即基隆市、宜蘭縣、台南縣、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台東縣及澎湖縣;三座位於現有垃圾焚化處理能力不足之台北縣、台中縣及台中市,若不持續執行除將衍生履約法律問題外,中長期而言,上述縣市將有面臨垃圾處理危機之虞。

三、目前十九座營運中焚化廠,考量歲修維護等因素平均每日可處理17850公噸廢棄物;惟受限於合理清運距離、縣市行政區域與服務轄區限制及需負擔較高的跨區處理費等因素,依九十一年上半資料統計,上開十九座焚化廠處理12070公噸/日家戶垃圾,約為全台灣清運垃圾量(扣除資源回收量)百分之六十點二,即許多偏遠地區及焚化廠服務區所不及部分,尚有百分四十之垃圾係採掩埋或堆置方式處理。十九座焚化廠中有部分廠已利用餘裕量處理適燃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約(2500公噸/日)佔焚化廠焚化量之百分之二十左右。其中以台北市、高雄市及高雄縣之焚化廠其餘裕量較高,惜限於縣市轄區、地方議會、清運處理費用負擔多等因素,尚不易跨越行政轄區,協助外縣市處理家戶垃圾。

四、本署興建之大型垃圾焚化廠完工後,即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營運,據九十一年八月份營運資料統計,上述十九座廠之焚化率平均已近90﹪,除前述台北市、高雄市及高雄縣之焚化廠外,其餘各廠運轉已近滿載。各廠營運若有重大疏失,本署將督促各縣市政府加強管理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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