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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訂汽車排氣檢驗配套之六項相關法規及公告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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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12-05-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預告修訂「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放標準」、「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使用中汽車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及「柴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等6項法規草案,規範汽油汽車自車齡滿8年起始需每2年接受排氣檢驗一次,如具檢驗不合格紀錄者,則須連續2年到檢,期間無檢驗不合格紀錄始恢復為2年1檢;柴油汽車經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及主管機關通知到檢等檢驗不合格者,除完成該次不合格情況之改善外,隔年起應實施連續2年之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並經連續2年之追蹤定期檢驗合格者,第3年起免實施定期檢驗。

環保署表示配合交通部規劃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及第39-1條中汽車申請牌照及定期檢驗時排氣檢測規定刪除,汽車排氣檢驗業務回歸環保署辦理,爰訂定「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柴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及「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並配套修正「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放標準」、「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使用中汽車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

環保署表示,為便於民眾檢測作業,針對汽油汽車之排氣定檢規劃委託公路監理機關及汽車代檢驗廠檢測,柴油汽車則至柴油車底盤動力計排煙檢測站進行檢測,汽油汽車與柴油汽車檢驗地點及方式皆與現行方式相同,希冀在維持民眾現有習慣下調整定檢作業方式。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網址: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3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yafang.tang@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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