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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部長廣納各界意見,已指示暫不修正旅館開發環評主管機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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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13-11-07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

環境部說明,因113年3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要求環境部應於113年6月底前提出「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草案,並於113年底發布施行,因此環境部配合上開認定標準修正,於113年10月9日預告修正環評法施行細則,調整部分開發行為環評主管機關之環評審查、監督權責。

為增進中央與地方的環評審查與監督共同合作能力,環境部於113年初調查各地方政府意願後,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公告委辦15個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含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苗栗縣、新竹縣、彰化縣及金門縣)辦理轄內旅館(含觀光旅館)開發案件環評審查(含後續變更)、監督及處分,截至目前共有2個案例,執行情形尚無不妥,因此本部原擬於114年7月全面改由地方政府辦理旅館相關環評案件,但因目前外界仍有諸多疑慮,經綜合考量,環境部暫不修正旅館開發行為環評主管機關之環評審查、監督分工權責。未來將持續觀察委辦地方政府執行情形至114年底,並納入近期辦理之環評總體檢,作為後續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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