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已於97年12月3日修正並公布施行,該法第14條規定對於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的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包含高速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系統,營運或管理機關應訂定該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善者得訂定補助計畫,經核定後據以執行。環保署依上開規定訂定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以管制陸上運輸系統所產生之噪音。
環保署指出,本次發布之管制標準,包含道路系統及軌道系統。道路系統依功能特性分類為快速道路、高速公路,依據其交通特性,訂定不同的噪音管制標準,並採用小時均能音量(Leq,1h)予以管制,使能反映沿線民眾受噪音干擾的感受;另軌道系統部分,訂定小時均能音量(Leq,1h)管制標準,以管制1小時內軌道系統通過班次的交通噪音能量平均值,並訂定平均最大音量(Lmax,mean,1h)管制標準,管制1小時內軌道系統各班次的最大交通噪音量平均值,可有效減少軌道車輛營運時產生的噪音。
環保署表示,本次標準訂定後,陸上運輸系統交通噪音將由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確實負起改善交通噪音的責任,執行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可有效解決及改善目前日益增加的噪音陳情問題。有關本次發布的相關內容,已詳載於該署網站,歡迎各界上網查閱。(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search/LnameTypeList.aspx?ltype=05&lkind=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