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辦理工業區下水道稽查專案,今年1至8月完成稽查污水處理廠及區內工廠3,559家次,處分104家次。其中,屬工廠偷排處分件數比例達40﹪。此外,該署辦理工業區管理評比,發現49處工業區中有15處工業區有雨水道管理不善問題,比例達3成,顯示工業區內事業偷排至雨水道情形嚴重。
環保署表示,1至8月處分104家次中,聯合污水廠處分25家次,以中壢、永安工業區分別遭處分3次最多。另區內工廠處分總計達79次,以桃園龜山、大園、高雄臨海、仁大、雲林斗六及新竹工業區區內工廠遭處分均達5家次以上較多,而大園工業區區內工廠遭處分15家次最為嚴重。經分析違法而受處分原因,以違反放流水標準者佔53﹪,另繞流偷排處分案件比例亦達40﹪,顯示放流水不符排放標準及繞流偷排為工業區水污染管制的重要問題。
環保署強調,以今年對49處工業區現場查核及採樣檢測結果顯示,工業區污水處理廠整體操作維護狀況較差者僅 5處。但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管理不佳或雨水道疑似受污染者有15處,達3成左右,包括林口工三、林口工二、龜山、大園、中壢、平鎮、台中港關連、全興、芳苑、斗六、大里、桃園幼獅、寶源機械、光華、新竹等工業區,其中平鎮、台中、全興及光華等四處工業區現場查核時發現區內事業偷排廢水至雨水道。顯見工業區亟待落實雨水下水道之管理,環保署希望各工業區管理機構正視工業區雨水道因偷排的污染問題,積極配合環保單位查處雨水道偷排的惡劣行徑。
環保署最後表示,針對偷排問題已研擬5項下列措施解決:
(一)提高罰鍰額度:落實裁量基準規定,最低罰鍰提高至15萬元以上,且按一年內偷排次數提高罰鍰倍數。
(二)稽查雨水道放流口:如於雨水道放流口水質不符標準,處分工業區管理機構,經參考最高行政法院(92判字984號)判決係屬適法。該署將要求各環保機關稽查採樣雨水道放流口,亦建議工業區對常遭偷排雨水下水道建立晴天截流設施。
(三)委託污染查證:基於工業區管理機構反應其「有責無權」,且偷排通報環保機關往往無法及時稽查。該署將修法增列污染查證權得委託工業區管理機構,以利其具水污法稽查權。
(四)加重監測義務:該署已在研擬相關管理辦法,增列偷排工廠應加裝連續水質監測及主要處理單元操作錄影監測設施,並與環保機關連線。
(五)加嚴許可審查:該署對有偷排紀錄者,於相關許可申請時,亦將要求進行功能評鑑,以確保處理設施具有處理能力後,方可同意其相關排放等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