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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廠內就地掩埋廢棄物 業者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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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督察及環保犯罪查緝
112-08-0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民眾檢舉高雄市壹○實業公司私自將各廠產出的廢漆渣回填掩埋於林園廠區空地,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配合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等單位,於112年6月初兵分5路同步稽查壹○實業公司小港、林園等5處廠區及土地,順利查獲該公司回填掩埋廢漆渣相關事證,由環保署委託專業合格檢驗公司現場鑽探土壤採樣10處,釐清掩埋及污染情形,檢測結果證實掩埋廢漆渣已造成土壤受到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全案依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刑責等規定,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罰金。

陳情內容指出壹○實業公司於108年間將各廠產出廢漆渣移置林園廠區後,就地掩埋於廠內空地並以水泥覆蓋,後雖將廢漆渣挖除送往處理廠處理,相關行為仍已經構成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刑責。此外,稽查發現壹○實業公司或各廠區有未申請及未納入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產出廢棄物未依規定貯存、標示、申報,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31條及第36條等規定,皆依法告發處分,而申報人員為補足往年短漏報的廢棄物貯存量,未依實際產出量申報,也涉犯同法第48條申報不實刑責,一併移送地檢署偵辦。

環保署強調,事業產出廢棄物應合法清除、處理,私自回填掩埋於自有土地,觸犯廢棄物清理法刑責規定,可能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還要負擔清除處理責任,得不償失。環保署也呼籲民眾,若發現任何污染情形,可至公害陳情系統(https://ww3.epa.gov.tw/Public/index.aspx)或撥打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檢舉,共同遏止不法行為繼續破壞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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