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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水性製程及強化揮發性有機物管制,環保署預告「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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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11-10-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鑑於揮發性有機物為臭氧與細懸浮微粒的前驅物,且為異味污染的主因之一,部分揮發性有機物亦為有害空氣污染物,長期暴露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為鼓勵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採用水性製程及強化整體揮發性有機物管制,環保署提出「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修正草案,並且擬修改法規名稱為「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增訂排放管道揮發性有機物濃度值、削減率與集氣設施設置規範,並給予既存業者2年緩衝期進行改善。預估改善後可減少排放揮發性有機物775公噸,相當於減少1座煉油廠揮發性有機物平均排放量之9成。

本標準規劃以明定管制對象、管制揮發性有機物、加強異味管制與廢氣有效收集為四大重點,說明如下:
一、推動源頭減量,鼓勵業者發展水性製程:將聚氨基甲酸酯塗布製程納入管制,惟採用水性或無溶劑製程(且未使用二甲基甲醯胺)者,檢具佐證資料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可後可排除納管。
二、提升管末處理效率,強化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增訂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道排放量及防制設備之處理效率。
三、管制異味,減少鄰近民眾異味陳情:增訂異味污染物排放管道管制值,並針對新設業者加強管制。
四、加強廢氣收集,減少污染物逸散:增訂集氣設施規範,裝設密閉集氣設施與包圍式氣罩強化廢氣收集,將廢氣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處理

環保署強調,本次修法除直接排除納管水性及無溶劑製程外,因應集氣設施及排放標準加嚴,亦給予既存製程適當之緩衝改善期限,期強化揮發性有機物管制,達成產業發展之平衡共利目標。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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