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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通過一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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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5-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行政院環保署新聞資料 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環保署提供

歷經十三年的期待,「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於今(三十)日經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司法二委員會就行政院版及蔡明憲、賴勁麟、趙永清、鄭龍水、張蔡美等委員分別所提五個版本併案審查,通過一讀審查,該法的制訂將為環境保護立下新的里程碑,並預定六月五日環境日完成該法立法工作,以宣示我國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的決心

我國現有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計有環境影響評估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計二十五項,分屬不同的主管機關。為建立完備的環境保護體系,使各級政府有關機關、全體國民及各種產業協同一致有效推動各項環境保護工作,乃制定環境保護基本法,以為各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母法。

環保署說;「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具我國環境保護的憲法位階,法案的屬性為綱要性、指導性,其要點,除宣示環境保護的重要性與優先性,更以建立全民環境保護責任的理念為目標。另「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的制定,將使我國環境保護法規體系更加完備,以為各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制(訂)定及修正的指導原則,同時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均能秉持環境保護精神,共同遵守本法,一致維護我國環境和追求永續發展。今日一讀通過的「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共五章,三十九條,其要點說明如次:

一、 宣示環境保護之重要性與優先性,環境保護與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應兼籌並顧。

二、 建立全民環境保護責任之理念,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責任。

三、國民消費行為及日常生活,應落實綠色消費及廢棄物減量、分類及回收工作;事業之生產活動,應自規劃階段納入環境保護理念。

四、明訂中央及地方政府環境保護權責,中央政府應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地方自治,執行環境保護事務。

五、積極推動與地球環境保護相關之國際合作與協助。

六、加強環境規劃及保育

七、建立環境保護防制制度,各級政府應採取各種措施保護稀有資源,防制地下水超限利用,地層下陷及海岸侵蝕。

八、政府應建立環境污染及破壞者付費制度。

九、加強糾紛原因鑑定技術之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

十、加強環境保護輔導、監督及獎懲。

十一、明定我國環境日,宣示我國推動環保之決心。

環保署長郝龍斌特別強調,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危害的時候,環境保護的工作應該優先,但這項條文的訂定,並非要扼殺經濟,主要目的是要逐年減少污染,同時對於高污染的產業,環保署也將透過污染排放標準管制,甚至不惜對其徵收污染防制費,來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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