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核四廠重件碼頭施工與鹽寮福隆沙灘變遷,近來為各界所關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四廠環境保護監督委員會」於第四十一次會議決議,將重件碼頭施工所抽取之海砂移作鹽寮福隆沙灘養灘,並請台電公司速洽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台電公司二次行文請環保署同意備查,因此環保署於三月十四日邀集環評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召開研商會。會議結論認為,目前無法針對此案予以備查,台電公司應提出養灘計畫,並依環評法申請變更。
本(十四)日會議進行期間,貢寮鄉公所代表質疑會議進行之正當性,因而引發爭論。環保署表示,本會議並非討論台電公司可否進行養灘,而是釐清如規劃進行養灘,應依環評法辦理之程序。
核能四廠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為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並於八十年做成審查結論。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布施行後,核能四廠如有變更原環評報告書內容情形,則應依規定向環保署申請變更。
核四工程海域土石方約二十一萬方,原環評報告規劃以海拋處理。後因當地漁會及地方各界反對,改採陸上處置,因此台電公司於八十六年間依環評法規定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送環保署審核通過。其中列出五項土石處置方案,包括提供整地路基及結構物完成後之填築材料、廠區儲存場整地、提供外界養殖池底質土壤改良等。
環保署表示,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台電公司應依上述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所載之方式執行土石方處置。如台電擬進行養灘,須先釐清是否符合該報告內容,否則應辦理土石方處置方式變更。最後經與會環評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充分討論後,認為台電公司如擬將海域開挖土石作為養灘使用,已超出原審核通過差異分析報告內容,應提出養灘計畫,並依環評法規定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