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根據稽查經驗,懷疑屏東縣九如鄉某皮革廠利用暗管偷排廢水污染水體,散發異常惡臭,嚴重影響環境品質,近日協同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三中隊及屏東縣環保局人員,分別於96年3月5日、96年3月6日及96年3月8日3度查獲該皮革廠以暗管排放未經處理之皮革原廢水,除了將處以重罰外,並責成業者當場予以封管拆除,以杜絕持續污染高屏溪。
近年來由於高雄縣鳳山溪沿岸之皮革廠經環保單位嚴厲稽查整頓後僅剩一家以鹽濕豬皮製造皮革製品,其餘則流竄至屏東縣或其他縣市尋覓代工廠商從事鞣革第一階段高污染製程,屏東市前進里之某皮革廠去年2度被查獲埋設暗管偷排廢水遭勒令停工處分及移送法辦後,目前仍處停工階段,致市場所需之代工作業移至該九如鄉皮革廠。該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為貫徹執法決心,於96年3月5日會同屏東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發現該皮革廠所埋設暗管裸露於溪床,並將未經處理的製革廢水直接排放於武洛溪,現場除了採樣送驗外並請業者應立即封管改善。
惟該皮革廠並未理會,於隔日(3月6日)又將原廢水由該暗管排放至武洛溪外,並涉嫌利用挖土機將該暗管再延伸埋至河床,遭及時勸阻制止;96年3月8日環保人員再至該皮革廠稽查時,更查獲該公司在位處不同位置另埋有2支暗管持續排放原廢水,現場除了採樣送驗外,並請業者立即予以封管。
該皮革廠位處溪畔且暗管埋設點比溪水水位低,一週內3度被查獲以暗管繞流排放廢水,依環保署訂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規定,核准最大日排放量30立方公尺以上或排放廢水含有害健康物質且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三倍以上之事業繞流或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水,自污染行為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有2次以上繞流或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水紀錄者,裁處罰鍰下限為新台幣55萬元,最高可罰新台幣60萬元。
環保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強調「環保無假期」,為展現維護河川清淨之決心,該署督察員及環保警察將不分日夜或假日、不定期的加強稽查取締、嚴懲不法,一旦發現違反情節重大者,將依水污染防治法命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