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訂定之「放流水標準」自民國76年發布後經多次檢討修正,對國內水污染防治工作頗有貢獻,但近年來國內科學工業園區增多,加上工業區內之事業種類日趨複雜,污染集中下對環境衝擊較大,該署為因應現況,特針對現行工業區放流標準管制內容進行調整。
環保署指出,本次主要修正內容將分兩階段施行,第一階段於本次修正發布後一年施行,主要內容為新增科學工業園區管制類別,並配合國際趨勢於石油化學專業區新增生化需氧量最大值管制,並於各工業區專用下水道類別新增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七日平均值管制。第二階段於民國103年1月1日起施行,將針對新設及許可核准排放水量5,000立方公尺/日以上之各類工業區專用下水道,加嚴管制標準。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對污染減量具正面積極指標及示範意義,推估工業區年排放量約可減少20 %,促使投資改善水污染防治設施,對經濟與環保技術發展皆具有正面影響。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內容,已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ivy3. 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有興趣的民眾及業者可於環保署網頁下載,並歡迎各界提供公告內容之相關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