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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乾電池未標示,業者得限期改正,環保署修正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第一項、第十六、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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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6-09-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規定,公告實施(95年9月1日)前已販售之錳鋅電池及非鈕扣型鹼錳電池等一次電池(以下簡稱指定電池)應於96年9月1日前完成標示,因乾電池之銷售期長、流向不易掌控,環保署於權衡政策需要及業者困難情形下,修正公告實施前已販售指定電池,於98年9月1日前,經主管機關至販賣場所第一次稽查發現未依規定標示之指定電池,販賣業應於當日起即停止販賣、贈送,並於完成規定標示後始得販賣、贈送;而製造、輸入業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改正通知十日內完成上述指定電池之標示,逾期未改正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分。另附指定電池物品製造業之定義亦於本次修正草案公告事項一中明確納入「於物品製造、輸入後附加指定電池之業者」,以確立責任規範。

環保署表示,有鑑於汞對於環境及人體健康的危害,參考歐盟電池指令規範,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於95年3月27日公告「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限制製造、輸入及販賣汞含量超過標準值之乾電池。截至96年8月28日為止,已有149家業者製造、輸入之1,160式指定電池已取得環保署核發之乾電池汞含量確認文件。自政策實施至96年7月止,各縣市環保局至指定電池及附指定電池之販賣場所稽查,發現違規產品比率已逐漸降低,且至目前為止尚未發現未依規定進行標示之產品,顯示本政策實施,已有效導引乾電池之製造走向低汞、低污染之設計,並管制走私及夾帶進口之劣質電池於國內市場流通。

本公告規定標示之目的係藉此促使消費者購買低污染的指定電池,以擴大執行成果,為解決政策實施以來,業者反應對於公告實施前已販售之既有商品於行銷管道中無法完全掌握流向進行標示之困難,爰修正本公告。

環保署說,依公告規定,95年9月1日後於市面銷售之指定電池,應自95年12月1日起符合標示規定;95年9月1日前已於市面販售之指定電池,製造、輸入業應於98年9月1日前全數完成指定電池的標示,該署後續將加強消費者之教育宣導。本次修正公告雖然增加了95年9月1日前已販賣之指定電池改正機會,製造、輸入業者亦應儘可能及早完成產品之標示,以免因產品標示不全而致影響銷售,而消費者於選購電池時,仍應優先購買有標示「本產品電池汞含量符合環保署規定」的產品,共同為環保盡一分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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