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7年12月25日公告修正「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主要係修正法源依據,並將公告名稱修正為「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土壤或地面水體所含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
環保署表示,水污染防治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於第36條第1項明定事業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其刑度及罰金。另於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爰修正本公告,並將公告名稱修正為「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土壤或地面水體所含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另配合放流水標準之用詞,酌修總有機磷劑、總氨基甲酸鹽及除草劑物質名稱,有害健康物質維持現行規定計60項。
環保署強調,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廢(污)水排入於土壤,違者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排入廢(污)水於土壤或地面水體含有害健康物質者,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移送法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籲請業者注意,切勿以身試法,藉以有效嚴懲及遏阻不法,避免不肖業者將廢(污)水排入土壤或地面水體,污染土壤及水體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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