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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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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6-07-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為強化工廠煙囪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查核管制措施,提升監測數據之可靠度及品質,落實整體管制一致性,並減少刻意規避法規之情事發生,環保署已於106年7月10日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管制公私場所不能隨意進行系統程式更動,規範應上傳監測數據擷取及處理系統程式(DAHS)相關程式進行封存,利於主管機關稽查時直接比對。

二、增訂監測數據紀錄值之資料辨識碼註記管制規定,新增起火、停車、歲修、停工與維護期間之資料辨識代碼對應,並規範公私場所資料註記應與操作事實相符,且不得任意切換資料辨識碼之規定。

三、修正原監測設施之設置及連線文件提報方式,改以網路傳輸電子化方式提報,並將原始數據、監測數據紀錄值及例行校正紀錄等資料文件保存時間提高至6年,且以電子化格式保存。

四、修正原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85%提高至95%以上,並要求公私場所全時監測,使主管機關完整掌握公私場所污染排放情形。

五、新增規範15分鐘監測記錄值之計算規定,強化監測數據之計算篩選原則,並增訂監測設施訊號採集誤差、訊號平行比對誤差百分比平均值及二氧化氮/一氧化氮轉化器效率之性能規格,強化標準氣體品保品管之規範,提升監測數據品質。

六、新增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及操作參數之監測項目,並納入「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性能規範參考原則」與「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施性能規範參考原則」之規範,使公私場所落實執行固定污染源監測作業,完備整體管理制度。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yueshih.chen@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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