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加強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管制工作,已於97年3月17日發布施行「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為每小時3.8公斤,同時規定製程廢氣應以圍封式集氣系統或局部集氣系統改善逸散情形,提高收集處理效率,處理效率應達90%等相關配套管制規範,以保障民眾健康,維護民眾生活環境。
膠帶生產過程所使用含有機溶劑原(物)料,主要成份包括乙酸乙酯、甲苯、正庚烷、丁酮及丁醇等,長期暴露會導致肝臟受損、中樞神經抑制、神經損害甚至腦部的永久傷害;且其中甲苯及丁醇的臭氧最大增量反應性(MIR)值為2.7,屬臭氧生成潛勢大的物種,有必要管制,環保署乃訂定「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對象主要為年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50公噸以上業者(預計納管29家)。
本標準管制重點主要按業者原(物)料使用規模,規定製程廢氣應以圍封式集氣系統或局部集氣系統收集,透過此規定可使廢氣收集效率明顯提升,改善逸散情形並提高後端廢氣防制設施之處理效率。另亦參考現行控制技術發展水準,要求防制設施處理效率應達90%,始得排放,並針對規模較大者,訂定其VOCs排放標準應符合3.8公斤/小時之規定。此外,為有效掌握污染源操作與污染排放情形,亦於標準中明定各項重要原(物)料使用、排放量計算、監檢測作業與防制設備相關儀表設置、紀錄與校正等規定。
環保署表示,目前納管的膠帶製造業者,多已設置防制設備處理其製程廢氣,未來業者因應本標準實施的改善重點,應為廢氣收集方式之改善、防制設備處理效率未達90%的效率的提升,以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超過3.8公斤/小時的改善,對業者衝擊不大,整體揮發性有機物減量效益最高可達約24,000公噸。且環保署也藉由開徵揮發性有機物空污費,提供經濟誘因,鼓勵業者做好空氣污染改善工作,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減少繳交空污費用,達雙贏局面。
註: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使用量400公噸以上者共18家,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佔整體膠帶業排放量92%;年使用量50公噸以上但小於400公噸者共11家,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佔整體膠帶業排放量7%,年使用量小於50公噸者共41家,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僅佔整體膠帶業排放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