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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處理機構受託清理一般廢棄物仍應先簽約,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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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8-1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 ]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近期稽查,發現仍有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在執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前,未先與委託者簽約,此種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將被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被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環保署表示,南部地區仍有非列管事業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機構清理廠內之一般廢棄物,在未先簽約前即要求業者清理,導致合法清除處理機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

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家戸或其他非事業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者,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法令雖未明確規定須事先簽訂合約,惟依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辦法第18條規定,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契約書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該契約書副知雙方當事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環保署表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非列管事業及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如未簽約報備,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如被環保單位稽查發現,將被依法告發處分,因此該署再次呼籲清除、處理機構在受委託清理廢棄物時,仍應先與委託人簽約,並隨車攜帶證明文件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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