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獎勵經公告之排放源,在被納入總量管制前之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環保署於昨(12)日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召開「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效能標準辦法)草案公聽研商會」,期透過本辦法規定,提供國內排放源及早投入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之誘因,並為後續溫管法總量管制及交易相關制度,預作準備。
環保署表示,依溫管法管制整體架構,涉及獎勵機制為第22條及第27條規定,本次會議所研擬之效能標準辦法係依前述第22條規定授權訂之,其獎勵機制係以核發減量額度方式辦理,與一般獎勵係透過獎勵金或租稅減免方式不同,此辦法是在鼓勵業者於總量管制實施前能先投入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當其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產出、消耗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能符合效能標準時將給予減量額度,而這項減量額度可以用於未來總量管制實施時扣減其超額排放量。環保署說,這項獎勵辦法提供業者一個新的溫室氣體減量管道,提早啟動減量工作,有助於減緩國內溫室氣體排放成長趨勢。
由於本辦法所訂定的獎勵方式會涉及未來總量管制的運作,必須嚴謹規範,同時要考量現行相關減量制度的一致性;在參酌國內各相關獎勵法規後,特別要求執行溫室氣體減量作為時不得發生違反環保相關法令及重大公害糾紛事件,同時要求各項減量工作必須有具體能源效率提升、製程技術改善等作為。本次公聽會計有全國工業總會及相關產業公會、經濟部等中央部會及縣市環保局等47個單位參與,環保署已將相關意見充分蒐集,並請與會單位可於一週內再提供相關意見,俾利該署彙整評估後再依相關法制程序辦理,以利本辦法之發布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