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第二階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經97年6月9日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67次會議審查有條件通過,今日已發出該次會議之會議紀錄。外界稱環保署對溫室氣體完全未把關,僅以未來之溫室氣體減量法要求業者,即輕易通過本案環境影響評估乙節,環保署澄清此係外界誤解,中龍公司於該案專案小組審查過程中做出多項承諾,包括已依環評法承諾於2016年以前分三期承諾一年減量約215.1萬公噸,並於環評大會審查中再承諾於未來溫室氣體減量法通過後,將依該法規定進一步執行減量。
環保署表示,該案歷經環評專案小組4次審查後,對於環境專業議題如溫室氣體減量、空氣污染總量管制、健康風險等均由環評委員考量後始作出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結論,最後提至97年6月9日之環評委員會討論,對於空氣污染物及溫室氣體排放部分,委員會分別作成決議如下:「應依承諾執行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管制,涉及廠外減量部分,開發單位應與受輔導廠商完成合約簽訂,始可動工興建。營運前應達成減量目標值(含受輔導廠商),否則由開發單位按比率自行削減或減產。」「應依承諾數量及期程執行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營運前應達成外部減量目標值(含受輔導廠商),否則由開發單位按比率自行削減或減產,未來並應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法相關減量規定辦理。」上述決議係環評委員專業審查之結果。
本案第二期第二階擴建CO2排放總量一年約475.4萬公噸,該公司已列出各項減量措施及期程,承諾將於營運後進行內部減量(於2016年前分三期完成),加計其外部減量,可達到一年減量約215.1萬公噸(合計減量達新廠排放之45.3%)的目標,故擴建後實際增量為一年約260.3萬公噸。因此,開發單位於本案環評通過後應依該承諾辦理,如未依承諾執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規定將可處罰30至150萬元,限期改善,再不遵行可按日連罰,情節重大者可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此外,舊廠排放量一年約696萬公噸,與第二階擴建新廠合計總排放量為一年約956萬公噸,未來溫室氣體減量法立法通過後,開發單位亦承諾將依該法相關規定核配之減碳額度,進一步執行此總排放量之減量。報載其於2014年時如經核配再減少總排放量的15%,即一年約減少150萬公噸,如向國際碳權市場以目前市價購買,一年需支付15億元,即指此部份的減碳成本。此具體數字並非該案環評審查的結論,僅係討論過程中的舉例說明,用以提示開發單位未來須納入成本考量的因素。
目前溫室氣體減量法尚未立法通過,對於重大開發計畫,目前雖可透過環境影響評估法,從最佳可行技術及相關內部、外部減量措施要求實施溫室氣體減量,發揮部份的預防功能,但新開發計畫仍然是增加全國的總碳排放量,需要與舊排放源一起經由各方參與及評估程序,規劃排放量再削減額度的核配。
重大開發計畫可透過環境影響評估法,要求實施溫室氣體減量,惟已實施環評通過之計畫或未實施環評之計畫及既有之溫室氣體排放源,則須待立法院通過溫室氣體減量法後,始有核配其減量額度之依據,以達成行政院所宣示的全國減碳目標與期程,故環保署呼籲加速促成該法之立法。
提供單位:綜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