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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等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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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1-10-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環保署修正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裁量基準」,針對業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需探究其違規原因,作為改善期限核定之依據、改善結果之認定,及罰鍰額度裁處之判定要件。違規行為若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完成改善,將予按日連續處罰;同時違規行為若有不法所得,罰鍰額度另加計不法利得。

環保署表示,現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自92年7月23日發布施行以來,按日連罰的案件八成屬放流水超標態樣,但因以往未就放流水超標探究違規原因要求改善,且改善完成之認定僅以放流水質合格報告作為依據,致無法促使業者確實改善。

為解決現行執行問題,乃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規定,對於業者放流水超標案件,將依水質超標之原因,據以要求改善;而業者檢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及主管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後之查驗,亦將以違規原因之移除成果作為證明及認定,而非以往僅以水質檢測結果作為依據。屆時業者如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完成改善,將自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至違規行為改善完成之日止,依累計之違規日數乘以每日罰鍰額度計算總罰鍰,累積總罰鍰金額可觀,業者將完全不能保有不法利得。

此外,為強化限期改善期間之污染控管,及廢水專責人員及技師角色及功能,該準則亦增訂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提報改善計畫書,以利追蹤業者改善進度,而相關改善完成證明須經專責人員確認或技師簽證等,確保業者確實完成改善。

另外,以往對於違規者之違規處分,未衡量除去不法利得,較難遏阻違規行為,爰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增訂得加計不法利得,不受法定罰鍰上限之限制,以維護公平正義。而對於應立即禁止之行為則不再核予改善期限,避免法律假期,爰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裁量基準」,規定有限改必要者,方予審酌改善期限。

環保署表示,裁罰制度的精神,在於「鼓勵合法,嚴懲違法」,除本次三項法規修法外,後續將全面檢討健全裁罰制度,以透過裁罰手段,達到維護環境品質及企業公平競爭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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