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預告修正「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民眾購買經該署審查通過之電動輔助自行車車型,明(99)年仍可持續獲得該署新臺幣3,000元之補助。
環保署說明,該辦法原訂補助期間將於本(98)年11月30日截止,為持續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將修正該辦法,延長補助期間至明(99)年11月30日止(以購車發票日為準),並須於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另配合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避免公務人員重複申請休假補助與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及減少民眾等待撥款時間,爰修正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補助資格申請計畫書由10份減為6份,另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執照影本」修正為「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二、延長補助期間至99年11月30日止。
三、明定申請補助文件內須檢附切結書切結公務人員未重複申請補助。
四、明定補助款應由國內製造商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於購車時直接折抵購車費用予購車民眾。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資料如附件,並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share1.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修正意見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