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修正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預告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傳真號碼:(02)2371-1394、Email:htpo@epa.gov.tw)。
環保署表示,考量溫室氣體導致全球暖化效應及氣候變遷,間接衝擊、改變及妨害生活環境,已於民國101年5月9日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等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故環保署特於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增訂車輛二氧化碳排放標準,第一階段管制對象為小客車,所研擬之草案內容係規劃以民國98年為基準年,104年起達成小客車二氧化碳減量15%的目標;另管制標準設定,採用歐盟線性車重目標曲線(linear taget curve)的管理方式,採整廠銷售加權平均計算方式做為二氧化碳排放申報值;為鼓勵推廣低碳車使用,針對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20g/km以下之車型,以1.5倍計算其最終銷售量,50g/km以下者,以2.5倍計算其最終銷售量。以及當年度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低於當年度目標值,可將額度轉結至下一年度使用,該額度可於3年內有效使用,藉此鼓勵車廠製造或進口低碳排放車輛販售予消費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