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已由早年之廢五金拆解演化為專業化分工及企業化經營的階段。有鑑於機動車輛為國人主要交通工具,因而國內廢機動車輛相關回收拆解業者為數眾多,且廣佈於各縣市;為能有效加強污染管控,避免廢機動車輛回收處理相關產業於各地產生污染,造成國人居住環境品質的降低,爰修正本標準。本次修正主要影響對象為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業者,領有登記證之回收業、處理業及領取本署補貼之機構約200餘家業者。
本次修訂的內容主要為避免工安事故發生,增修有工安危害疑慮之物品貯存規定。此外,為避免雨水沖刷造成污染,規範需有適當之遮雨措施,加強場區污染之相關規範,還針對冷媒其易造成溫室效應,並考量資源回收再利用效益,增訂冷媒相關回收處理規範,以增加回收經濟效益。
該署呼籲相關業者應重視本項公告,確實遵循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之相關規定,若違反本標準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該設施標準修正草案現正公告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有相關建言者,可於該設施標準草案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提出建言,大家共同關心資源回收,為我們環境永續利用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