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12月31日)發生在臺中縣大里市草湖溪段魚群集體暴斃案,經環保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多日來埋伏監控稽查,終於在本(1)月6日查獲一家鋼鐵廠排放未經處理廢水,現場檢測酸鹼值5.6,因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遭當場告發,依法將由臺中縣政府告發處分罰款,及限期完成改善。
環保署表示,去年12月31日上午10時許接獲民眾報案指臺中縣大里市草湖溪段有一家大型鋼鐵廠排放廢水,導致溪中魚群死亡後,即立刻派員沿著河岸巡查,俾查明是否與事業偷排廢水有關,雖然當天稽查並未發現河川水體有遭事業廢水嚴重污染情形,然因該河段沿岸附近有多家高污染事業別,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乃極其重視民眾反映檢舉線索,經連日埋伏監控稽查,本(1)月6日終於查獲一家從事鐵線酸洗之事業製程有廢水產生,卻未設置廢水處理設備,亦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文件,其所產生之廢水均利用不定時段偷排入草湖溪,當日稽查現場檢測廢水pH值達5.6,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當場依業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及14條規定告發,並函請臺中縣政府從嚴處分。
環保署同時表示,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而排放廢水,或排放廢水水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均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項,依法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又倘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環保署再次呼籲事業單位應加強各項污染防治(制)設施並妥善操作,共同為維護我們的環境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