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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鋼向環保署提出五位環評委員應迴避審查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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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0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近日雲林縣臺西鄉公所、台塑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為國光石化投資計畫及台塑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一貫作業鋼廠建廠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事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陸續向環保署提出迴避申請,要求徐光蓉、李根政、文魯彬、周晉澄、詹順貴等五位環評委員,有具體事實以致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迴避上開計畫之審查會議及表決。

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雲林縣臺西鄉公所及台塑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主張上述五位委員於環評審查程序開始前,即已存有國光石化、台塑鋼廠不應開發之預設立場及成見,且與本案有情感上及職務上等利害關係,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已構成執行職務足認有偏頗之虞的應迴避事由。

有關環評委員是否具有公務員資格,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2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環評委員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相關計畫,屬公權力之行使,故委員行使職權時,具有公務員身分,應可適用行政程序法第33條之規定。

另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環保署應就陳情人所提之迴避申請作出准許或駁回決定,為釐清相關問題,本署業於96年6月7日函請徐光蓉等5位委員提出意見書,並以書面方式儘速送至本署。本署將依行政程序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俟委員提出意見書後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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