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百年大計,環境教育的推動更是國家永續發展的基礎,為增進全民環境教育之落實,環保署特依環境教育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訂定「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並依該獎勵辦法辦理「國家環境教育獎遴選表揚」,為使該獎勵辦法施行更臻完善,鼓勵各界踴躍報名參選,將修正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0條及第11條,上述條文正辦理法規預告中,環保署歡迎社會各界提供意見。
本次修正內容係明確規範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參選所在地之定義與登記之年限,修正審查程序之複審名額、獎勵方式及獲獎單位依權責辦理敘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