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護國人免於遭受人為發射源所產生之電場、磁場及電磁場的過量曝露,環保署參考世界衛生組織下轄之國際非游離輻射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ICNIRP)所訂定之一般民眾環境電磁場曝露指引,於101年11月30日發布「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該曝露指引亦為國際多數國家所遵循,相關內容詳載於環保署網站「最新環保法規」(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
環保署表示,該署前曾於90年1月12日公告我國「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此建議值係參考ICNIRP於1998年所發布之指引,惟ICNIRP鑑於所發布之指引至今已逾10年,該組織爰參酌最新之醫學、科學及科技研究技術,針對1998年訂定的標準進行重新檢討,並於2010年重新公布低頻曝露指引。此外,依據立法院公聽會決議事項及環保團體訴求,要求該署儘速檢討修正「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之公告名稱及內容,以避免社會大眾誤解其意涵。爰此,該署為更新並調和國際最新規範,同時因應立法院公聽會決議事項及環保團體訴求,乃綜合參酌ICNIRP 1998年及2010年所公告之曝露指引,訂定「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
環保署指出,所訂定之曝露指引係以避免危害人體健康為立足點,並以科學研究為基礎,針對科學上已確定之電場、磁場及電磁場短期曝露造成之急性效應影響,選擇對人體健康產生效應之電磁場曝露量,再乘以1/50的折減係數作為制定曝露指引的依據,亦即遵循曝露指引可保護公眾免於遭受極低頻、低頻與射頻短期曝露時產生之急性效應影響。
環保署表示,針對民眾關切之長期曝露影響,依據ICNIRP審慎評估流行病學和生物學研究數據之結論,截至目前為止並無足夠之科學證據顯示與非游離輻射具有因果關係,故世界衛生組織建議針對長期低劑量之曝露並無需額外降低曝露指引。不過,世界衛生組織針對非游離輻射長期曝露所可能產生之影響問題,已依循預防原則精神,提出相關預防措施之風險管理建議供各國參考,爰此,該署即參酌世界衛生組織所提相關建議事項,將預防措施精神納入曝露指引中。環保署進一步說明,相關預防措施之執行事項將另訂定預防措施作業規範進行管理。
環保署指出,由於現行我國非游離輻射管制及管理事項,係依據行政院部會分工辦理(各部會分工表如附件),例如現行我國電力(高壓電塔、變電所等)及電信(行動電話基地臺、廣播電臺等)管制事項係分別由經濟部(電業法)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法)主政,該署爰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曝露指引納入所管相關法規或規範中進行管制,以有效管制(理)相關非游離輻射發射源之環境曝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