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配合5都改制,已於100年1月5日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以自行至該網站查閱。
環保署表示,為配合99年12月25日起,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與合併前全國25縣市名稱不同,因此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排放限值適用的縣市名稱(以下簡稱排放標準),並增列附表二,將排放標準附表規定「空氣污染物-其他空氣污染物」,包含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標準之有害物質列舉,納入標準規範,俾利地方主管機關明確執法,以落實空氣污染管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