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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六次締約國大會第二階段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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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7-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六次締約國大會第二階段會議於十九日︵星期四︶起至二十二日︵星期日︶進行為期四天的部長級會議。會議召開前,大會主席荷籣住商與環境部長PronK特別呼籲各與會部長不要再討論一般性及枝節問題發言,應從政治角度進行考量,以使本次會議可以達成一個協議文件︵agreement)。

京都議定書係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在日本京都所舉行的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會議中所通過,主要規範三十八個已開發國家及歐洲聯盟應於二○○八至二○一二年間應將該國溫室氣體排放量降低至一九九○年水準,平均再減五‧二%。但由於京都議定書係在各國多方協商的產物,因此大多數的條文僅有簡單的描述並無具體運作方式的定義。因此,一九九八年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所召開的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四次締約國會議中,再通過﹁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畫︵Buenos Aires Plan of Action︶﹂,要求各締約國應在第六次締約國會議針對各項爭議性條文做出明確定義及運作方式,以促成京都議定書早日生效。

二十一日晚間約十一點,主席Pronk以過去一週的討論結果及諮商文件,重新提出一份新的文件﹁執行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畫的核心要件︵Core Elemen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uenos Aires Plan of Action︶﹂作為各國討論基礎,並擬作為本次會議結論的草案。該項文件共分為八大部分,分別是: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基金、京都議定書的基金、技術發展與轉移、公約第四條第八款與第九款的執行、京都議定書第三條第十四款相關事項、京都機制的運作、土地利用及土地利用變更、京都議定書的遵約制度。

這份文件中談到,在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下將成立一個﹁特別氣候變遷基金︵special climate change fund︶﹂,將用於因應氣候變遷的適應措施、技術轉移、能源、交通、廢棄物管理等工作,同時針對低度開發中國家亦將成立﹁低度開發中國家基金﹂協助建立﹁國家適應計晝行動方案︵NAPAs︶﹂;在京都議定書下,將利用清潔發展機制計晝或其他資源成立﹁適應基金﹂去進行實質的適應計畫。

在技術轉移方面,將由二十位不同領域專家組成專家小組審議技術轉移工作;在公約第四條第八款與第九款的執行方面,將在第八次締約國會議時執行相關計畫以確保可以符合開發中國家適應氣候的需求;在京都機制方面,附件一國家應考量本國情況優先執行本國境內的減量計畫,而使用京都機制僅是為補充國內減量行動計畫的不足,參加京都機制者應先簽署遵約協議且依據議定書遵約制度所定之方法陳報相關資料。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文明確指出避免將核能作為清潔發展機制的計畫項目,對於小型清潔發展機制計晝的方法與程序,如:再生能源最大輸出能量15MW、能源效率每年改善達18GWh、溫室氣體每年減量達一萬五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等,將於第八次締約國會議中定案。

本份文件對於各國藉由造林植樹吸收二氧化碳達成減量目標方面,也做出使用上限,其可用額度最高的前三名分別為:俄羅斯、加拿大與日本。在遵約體制方面,對於未能達成減量目標者,將處以扣減下一承諾期的允許排放額度、要求訂定遵約行動計晝、停止使用排放交易權利、對於付費修護損壞環境等。

從二十二日上午開始,主席與各國部長即針對這份新的文件進行協商談判,經過一天冗長的討論,截至本地時間二十三日凌晨五點止,仍有若干議題︵如:京都議定書的遵約制度︶尚無法取得共識,惟大會表示仍將繼續協商,朝向完成且取得共識的方向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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